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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爾曼·艾賓浩斯說,心理學有著漫長的過去,卻只有短暫的歷史。這句話在租賃領域也同樣適用。如海爾租賃前任總經理周劍振先生在《圖說**租賃史:萌芽和成長》的文章中提及的,早在4000多年前,古伊朗就出現了農具租賃這種設備租賃的最初形態。但直到1952年,現代租賃才在美國發展起來。租賃飄洋過海到了中國,已經是1981年的事情了。

在中國,雖然美聯信(CIT),三井住友租賃等早在20世紀末就進入了中國,但租賃公司在中國成規模地成立和發展的起點,卻是以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2001年為標志的。彼時,中國政府承諾入世三年后允許外商設立獨資租賃公司。于是乎,2004年工程機械巨頭卡特彼勒和通用電氣先后在中國成立租賃公司。緊隨其后的,包括拉赫蘭頓、西門子、德意齊、仲利**等一眾老牌租賃公司于2005年紛紛在中國成立分支機構,并開展設備租賃業務。相應地,以中聯重科為代表的**工程機械行業也在從2007年起成立租賃公司,通過租賃的手段,協助設備制造商實現設備銷售的目標。
值得一提的是,2004年中國政府允許的設立的最初的兩家租賃公司里,其中一家的設立是與對外經濟貿易大學86級校友吳小兵先生的推動密不可分的。其敏銳地意識到這件事對企業的重大意義,并在奔赴新的崗位前,叮囑后任及時申請租賃公司資格,并順利地拿到了營業執照。
在中國的入世開放行業清單中,關于租賃行業的開放的日程排在了很前面的位置。在發達市場,融資租賃是僅次于銀行貸款的第二大資金來源,約為前者的60%。制造業是一個大國之所以成為大國的基礎,而租賃在促進設備制造和銷售拓展方面至關重要,且是連接實體經濟與和金融行業的紐帶。
根據廈門海翼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總經理萬金鋒先生在其《廠商租賃的發展狀況及新機遇》一文中的介紹,在美國,工程機械廠商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實現的銷售可占其總銷售額的60%甚至更高,有興趣的讀者可以仔細閱讀萬總的文章。
相信很多人都看過了前一陣子流傳很廣的《美國工廠》紀錄片。但如果據此認為美國制造業已是日薄西山,不復當年之勇的話,這種理解是有失偏頗的。我們要注意到這個事實,即,制造業的每個領域的前幾名,幾乎都有美國公司的身影。對先進經驗的學習,和對秉持個人的價值觀和意識形態,二者可以共存,不可斷章取義,因噎廢食。
筆者自2015年初誤打誤撞進入融資租賃行業至今已逾五載。在設備廠商處負責客戶融資職責這個崗位,是一種比較特殊的存在。這種存在有兩個不同的視角:一個是廠商視角,即,協助有購置設備需求的客戶尋找資金,促成交易;另一個是資金方視角,即,通過廠商層面的風控特長(對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把控程度強于資金方)把控資產質量,從而提供長期可滾動的優質資產。
簡單地來說,前者是金融的角度,后者是產業的角度。筆者認為,每一個有志于在本行業做大做強的裝備制造企業來說,都應該配備投融資方面的專業人員。這是另一個話題,此處略過不表。
眾所周知,回租依然是**租賃行業的主流形態。這里筆者無意討論有關情形產生的成因的話題和對錯與否,而是希望探討的另外一個角度,即,回租模式參與主體是兩方,而設備直租模式的參與主體是三方。相較前者而言,后者**僅僅是多了一方參與者而已,也不只是造成了的流程節點的增加。三方合作的難度,以筆者個人的感受來看,是指數級的增加。
一個無可爭辯的事實是,在中國,金融機構一直都是傳統的強勢方。具體到租賃行業來說,出租人是出資人,具有**的主導地位。承租人為獲得資金融通,必須要接受各種要求,甚至是明顯有失公允的條款。
鑒于目前的環境,設備廠商要同時維護出租人的利益,也要關注承租人的感受。前者關注的更多的是資金安全和或有風險,關注落在白紙黑字上的法律條文;后者在意的是生意本身是否合情合理。我們希望能夠實現共贏的結果,就要做到事無巨細,親力親為。我們常自嘲自己是保姆式服務,實際上也確實如此。為實現法律和業務的平衡,實現公平對等的合作,設備廠商的代表必須責無旁貸參與其中,結合自身的業務流程和操作要點,做好各方面的工作。
有些人會說,租賃公司的文件都是法律專家審核過的,肯定沒問題。然而從事實來看,想當然的“沒問題”并不等于會得到法院的支持。上海申駿律師事務所許建添律師在其《2019年度融資租賃公司敗訴概況及維權常見問題》報告中提到,2019年度**范圍內的出租人做為一審被告最多且被訴案件敗訴率高達89.95%。

同樣來自于許建添律師的報告,2018年度出租人敗訴案件中,直租案件占比高達72%。

最近流傳很廣的《民法典(草案)》第735-760條有關融資租賃方面的內容,體現了時代的進步和租賃行業與日俱增的影響力。一些業內人士認為部分條款對出租人權益的保障不足。然而,在筆者看來,這些約定體現了對承租人的合理保護。公平是雙向的,租賃公司不應該有超然的地位,也沒有理由置身事外。
就設備租賃而言,承租人,特別小微承租人群體,是一個被有意無意被忽略已久的群體。根據恒大研究院任澤平的數據,中國的中小微企業只用了不到40%的銀行貸款,貢獻了50%的稅收和60%的**生產總值,實現了70%的技術創新,提供了80%的城鎮就業,以及創造了90%企業數量。

結合司法判決的結果,“公平公正”是如何界定的?很多時候,面對同樣的文字,不同的人的解讀結論可能**相反。判決結果背后的原則,也許不僅僅是表面上的對和錯那么簡單。
我們必須要面對這樣的一個現實,那就是,以成文法為顯著特點的大陸法體系,法院在融資租賃領域方面的理解是千差萬別的,且該領域至今尚未有統一動產登記制度,如果僅憑《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高院2014年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等散落于各處的條文解釋融資租賃案件,那么落實到具體的判例時,結果也是千差萬別的。
結合中國目前租賃行業的規模、發展現狀,以及民法典和相關監管法規的逐步完善,大概率的情形是,中國在長期內不會專門為租賃行業專門立法,甚至也不會對租賃行業進行立法進行討論。
但是從國外的經驗來看,不需要。從美國、日本、德國等租賃業務成熟的市場,并沒有為其制定專門法律,但并不影響租賃業務的有序開展。
法律強調“意思自治”,即,只要在不違背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雙方可自主約定相應規定,不影響權利義務的實質。回到租賃本身來說,按照高院的判例和指導意見,即使是不符合融資租賃意義上的“無名合同”,也會按照符合其交易實質的法律進行裁決,而非簡單粗暴地判決無效。
這些年來在設備廠商的客戶融資經理崗位上,筆者接觸過100家以上的租賃公司,也近距離地感受到了很多租賃公司對風控體系的高度重視。一個企業成長的過程,就是其有效經營和管理風險的過程。
請注意筆者的用詞“經營風險”。很多人把風險管理等同于Risk Management. 這是個不全面的視角。更合適的角度是Exposure Management, 我最早聽到這個詞還是在上大學時,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經濟貿易學院金融系劉園教授的《**金融》課程上聽到的。深以為然。實際情況也是如此。下圖是某家金融機構的逾期與收益關系的模型。該模型顯示,在進行有效管理的情形下,**比例的逾期會提高金融機構整體的收益水平。我更傾向于把“風險管理”稱之為“敞口管理”,這體現了金融機構存在的本質。

社會上蔓延著一種說法,即“不能有風險”。更有甚者,將其拔高到“國有資產流失”的高度。這是一種匪夷所思的觀點。有這種想法的人可能認為自己走的是一條通向康莊大道的莫比烏斯環,路上**都應該是鮮花和掌聲,不應該有疾風和暴雨。如果真的有,那應該是天堂的模樣。
艾迪·凱德(Eddie Cade)在其著作《管理銀行風險:減少不確定性來改善銀行的業績》中說:“風險管理不僅僅是降低風險的問題(雖然在很多情況下是必不可少的條件)。從本質上來講,風險管理是要以一種明智的方式來接受風險。銀行并不比生命本身所面臨的風險更多。”
租賃行業從業人員津津樂道的話題主要有兩個,一個是資產規模,另一個是逾期/不良比例。前者是典型的銀行思維,比的不是誰賺錢能力強(ROA, ROE)而是誰看起來體型更大;后者則是一種狹隘的認知。秉持這種想法的租賃從業者需要加強對以下詞匯的理解:
違約率 Probability of default, PD
違約損失率 Loss given default, LGD
違約敞口 Exposure at default, ED
違約回收率 Recovery rates, RV
預期損失 Expected loss in default, EL
非預期損失 Unexpected loss, UL
如前所述,租賃公司結合自身的特點梳理從業務開展到風控再到資產管理,并據此出臺各種規范制度,這是一個可喜的現象。一個企業終究要通過制度規范,有序經營業務,管理風險,才能在市場競爭中穩健前行,立于不敗之地。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建立制度的目的是為了避免非預期損失(Unexpected loss, UL),避免出現千里之堤,毀于蟻穴的情形。誠如德魯克所言,一個管理良好的公司,看起來就應該是平淡無奇的。我之前在Jack看租賃公眾號上發表的《設備租賃的廠商視角》文章中提到了三方設備直租模式下的224個風險點,有興趣的同仁可以按圖索驥,此處不展開討論。
筆者審核并修改過很多《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篇幅上短的只有2頁A4紙,長的超過40頁。訴求立場,細致程度各不相同。從租賃公司的視角出發,每家租賃公司都有完整的組織結構和制度規范,在法務和商務方面的專業性也不可謂不強。然而就個人感受來看,從三方設備直租的視角出發,很多合同都有完善的空間。
合同文本的嚴謹性和有效性是對抗風險的最直觀的呈現。建議租賃公司結合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地區規定,自身業務流程,定期審核并完善相應的合同文本,做到每個條款都有出處,均可操作執行。
此處僅以三方設備直租三個常見的錯誤理解為例,加以闡述。
1、起租日
絕大多數的租賃公司對起租日的約定為“出租人根據買賣確認函的約定向銷售商支付應付租賃物價款之日”。從三方設備直租業務來看,這種約定是值得商榷的。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關系是對“物”的物理占有和使用,二者是租賃(Leasing)的關系,即“租”和“用”的關系。租賃是以讓渡資產使用權而獲得租金對價的一種商業行為。自然地,承租人收到租賃物并接受其租賃,租賃關系即告成立,租金對價也即告產生。
而供應商和出租人的關系是對“物”的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轉讓,即出租人支付款項獲得資產的“所有權”。二者是“買”和“賣”的關系。

無論從出租人和承租人,還是供應商和出租人的關系來看,把放款日作為起租日都是沒有依據的。如果**要提到“放款日”,那么出租人和上圖中根本沒有出現的資金提供方(如銀行,保理公司等)對出租人的放款時間,才是貸款(Lending)業務的時間點。
究竟什么才應是合理的“起租日”呢?結論只有一個,即,以承租人收到并驗收設備的時間作為起租日。承租人應簽署《設備交付驗收確認單》(Certificate of Acceptance, COA)。
那么,出租人對供應商支付設備款項,應當以什么為考量依據呢?答案是應當以滿足法律意義上的,完成設備所有權轉移對應的自洽要件齊備的時間為準。自洽要件包括但不限于雙方(或三方)已簽署必要的《買賣合同》、《租賃合同》、《設備交付驗收確認單》、設備發票等。至于出租人何時對供應商支付設備款項,則是雙方共同商討的結果,可以是當下,也可以是1個月后甚至更久。后者就是會計語言里的“賬期”的概念。
一般來說,放款日應當晚于起租日,這不僅是設備租賃流程上的需要,更是對租賃公司的保護。
關于這個話題,曾任斯賽融資租賃(深圳)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的鄒斌平先生在其微信公眾號“租賃縱橫”發表的《把放款日作為起租日的做法是不恰當的》一文中有更深入的描述,有興趣的讀者可進一步拓展閱讀。
2、首付租金
眾所周知,在三方設備租賃的模式下,出租人向承租人出具的融資方案里,通常有個“前期款”的約定,這個“前期款”的稱謂不一,如頭款,首付款,首期款,首期租金,應付租金,起租租金。凡此種種,不一而足。具體到法律條文中,對特定詞匯的明確界定顯得尤為重要。這也是“意思自治”的具體體現。
我贊同并直接引用楊兆義博士在《思想匯(**6期):首付租金的性質認定》一文中的原話:“在融資租賃直租業務中,因融資租賃是全額本金回收,租金=本金+利息,出于風險防控的需要,一般會在起租之前要求承租人首先支付**比例的金額,這部分金額用什么詞語表述呢?這里我推薦采用:首付租金。因為首付款、首期付款沒能表明這個款項是租金,容易與預付款混淆;首期租金容易與起租后的**期租金混淆;預付租金成本有預付的概念,容易理解為未來還有可能退還承租人。”
“首付租金”在合同中應作如下表述:“承租人按本合同約定金額支付首付租金,首付租金屬于租金性質,所有權屬于出租人,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出租人已收取的首付租金均不退還,也不得用作沖抵承租人應付的每期租金或其他款項。”
值得一提的是,楊兆義博士在設備租賃行業從業逾二十年,其創立的北京鑫聯享科技有限公司在租賃物資產管理方面探索出了一條與眾不同的道路,為設備租賃行業解決了資產管理“**一公里”的閉環問題。
在成熟市場上,對租賃物本身的深入理解和有效管理是租賃行業蓬勃發展的重要原因。長期以來,**租賃行業對債權的重視程度遠高于物權,究其原因,還是把租賃業務當作了貸款業務,重信貸屬性,輕資產屬性。然而,無論是從政策導向還是監管角度,對“物”的屬性,對促進裝備制造業發展,設備進出口等方面具有明顯的導向。
從“信貸”和“資產”的不同視角出發,關于首付租金這件事就顯得尤為重要。這涉及到設備租賃領域的最重要(沒有之一)的模型,即“應付租金-設備余值模型”。

眾所周知,債權和物權是租賃行業特有的雙重屬性。作為資金提供方的租賃公司,在“融資租賃”業務模式下,出于對租金回收的把控,需要確保應收租金的敞口始終低于租賃物本身的流通價格。
很多供應商會說,我的設備品牌沒那么牛,降低融資租賃的首付租金,給客戶賬期也是沒辦法的事情。實際上,在產品的定價中,已經體現了設備廠商對其產品質量和市場競爭地位的對價。或者說,首付租金和賬期的本質,就是相應的資金的利息價格,這個利息價格已經貼現在了產品價格上。
經歷過2012-2016年中國工程機械下行周期的從業者應該對下圖心有戚戚。在沒有首付租金或者首付租金很低的情形下,應付租金-設備余值模型的敞口是倒掛的。從違約成本的角度來說,由于應付租金的余額要高于設備余值(因為存在利息等成本)。一個理性人的做法就是在尚未起租時就退租設備,或起租一開始就停止支付租金。
所謂競爭,從本質上來說,是鏈條對鏈條的競爭。如果把放寬商務條件作為單一的競爭手段,會形成漩渦狀的連鎖反應。當雪崩來臨的時候,沒有一片雪花是無辜的。

至于租賃物的保值性和流通性方面,筆者另有《設備租賃資產管理如何創造價值》的專門討論,此處不做過多延申。
3、租金設定與調整
在過去的幾年里,中央政府將增值稅從17%調整為16%再到13%。
中金公司首席經濟學家梁紅在3月23日投資人電話會議中預測,2020年LPR(貸款基礎利率)還將下行40bp(0.4%)。
減稅和降息這件事如何體現在租賃上呢?
從作為流轉稅的增值稅來說,基本的邏輯是供應商賣給租賃公司的設備的含稅價格降低了,對應地,租賃公司把因增值稅降低讓渡出來的價格體現在對承租人收取的每期租金的降低上。
問題一:就已經起租的項目,(后續的)租金必須調整嗎?
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出租人購買設備時的價款是確定的,在此基礎上根據合理成本及收益推算出的租金價格也應該是確認的。出租人并沒有獲得額外收益。
換個角度看這個問題。出租人需要考慮的是另外一種情形,如果在某個特定時間內,增值稅率從13%降到1%,租賃公司把后續的每期租金從113元減少101元,那么,在該期間發生的業務的增值稅率從1%恢復到13%時,對應的租金能否得償租賃公司之所愿,將后續租金從每期的101元重新提高到113元?
所以,上述問題的核心是對公平對等原則的理解。
關于貸款利息,大多數租賃公司在《融資租賃合同》中都有類似表述:“合同實際起租后,出租人將按照前后利率確定日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或LPR)調整情況同向對剩余租金進行調整。”
問題二:貸款利率的調整,必然導致租金的調整嗎?
答案同樣是否定的。由于**的銀行業普遍是一年期限,到期續貸,且存在利息上調或下調的情形。但這本質上是租賃公司自身需要解決的資金來源和資金成本的問題。如果**要提及利息這個詞,那也是出于租賃公司內部的隱含利率(implicit or implied interest rate)的考量,而和承租人無關。
就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關系來看,租金是基于對“物”的租賃所支付的對價。按照鄒斌平先生的觀點,租金沒有“本金”和“利息”一說。如同你去外地城市租一輛小汽車代步,你關心的是租車一天是什么價格,但不會和神州租車討論租金對應的本金和利息的問題。
因此,這個問題的背后體現的是對設備租賃業務本質的理解。

結合具體業務,實踐中應當如何解決?以下是若干建議:
在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間內,租金不因政府部門的稅收政策調整而變化。
鎖定利率。買入反向的利率期權,抵消租賃期間內因貸款利率升高帶來的負面影響。
基于每個租賃項目資金投放時點的ABL借款。有興趣的讀者可自行翻閱《設備租賃的廠商視角》文章的相關內容。
有的讀者會問,租金不調整的話,應該如何應對承租人、設備廠商和同業的訴(di)求(hui)呢?從本質上來說,對這個問題的回答,以及采取的行動,反映的是出租人如何看待與設備廠商的合作前景,以及出租人對承租人的資質和出租人自身敞口方面的考量。
上述內容充分體現了三方設備租賃的核心要素。相信在讀者的心中,自有問題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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